离婚婚姻法:分手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给与的钱物!

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开始约会。

两人于2016年分手。

在原告与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应多次根据被告的要求或需要向被告汇款或支付消费款。

2014年8月,原告向被告支付16万元,用于为被告家庭购买房屋。

2014年12月11日,原告通过其朋友案中的一名外人向被告汇了5万元。

2015年2月2日,原告支付被告方父母11万元人民币在南京公馆居住。

2015年3月12日,原告委托其朋友的父亲给被告汇款45万元,用于其出国留学。

2016年2月13日,原告将5万元转入被告账户;

2016年3月20日,应被告人请求,原告向被告人支付4000元。

被告于2016年4月12日和2016年5月9日在中国的一所大学学习期间,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7800元和10000元。

2016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健身费用5000元。

2016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元。

2016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元。

2016年7月,被告想租一间房子住在外面。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贝克公寓支付7000元,于2016年7月8日向贝克公寓支付69122.7元。

2016年7月8日,原告从被告处调出1500元购买咖啡机。

2016年7月9日,原告将2000元、3000元分别转移给被告用于健身。

2016年8月1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8500元和10000元。

2016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

2016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转移5000元。

总费用:968922.7元

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被告认为,该礼物是在恋爱期间制作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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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讼法庭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另一方没有获得不当利益的法律依据,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在本案中,被告从原告那里获得了大量的财产,但是却没有法律依据,导致了原告的损失,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在法律上有证据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所支付的财产属于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的共同费用,这与原告在一审中所认定的支付被告财产的理由明显不符,不予受理。

被告辩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是赠与,一审法院的礼物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建立首先需要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意义的礼物,说自由关系也不能从对方身上获得,一方当事人有很大的财产法律上的理由,所以对于被告的借口是不会相信的。

一审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人民币9689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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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的意见

二审法院考虑被告取得有关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应否予以发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他人无正当理由取得不正当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不正当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一方没有获得利益的法律依据。

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依附关系。在他们的恋爱关系中,原告曾多次应被告的要求或需要向被告汇款或支付消费款。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从案件涉及付款额,双方,原告支付大量的财产,是基于相信被告会和她结婚,但随着双方暂停原因之间的关系不能结束婚姻关系,原告在付款之前行为的目的,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相关款项已被原告接受,根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并返还968922.7美元及当期所有事项。

即使被告是在追求的被告和原告主张双方爱的赠与行为,被告的目的,目的是接受礼物,现在双方2016年分手,原告是赠与行为的目的,即赠与行为附加条件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获得原告没有法律根据大产权,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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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论)

在恋爱期间,男人给妻子一定数量的金钱和财产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分手时,很容易争论钱和财产是否应该归还。财产应该返回,不应返回,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男人在爱转账给她很多次,金额较大,法院认为女性构成不当得利,应返回到人,原因是男方向支付女人是结婚为目的,目的无法实现,女人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所以应该返回。即使女人守的礼物是立起来的,但这份礼物也是为礼物增加条件,条件不立起来的时候,也要归还。

在这种情况下,女人的国防关注否认捐赠财产的人是“礼物婚姻”的目的,因此,法院发现礼物的男人不是一个礼物为目的的婚姻,但一个普通的礼物,礼物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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