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对象网站恋爱协议

朋友接了个代写文书的活,当事人希望能帮忙写个《恋爱协议》,朋友苦恼这个协议的名称取什么好。
我一听这事,奇葩!反正不能叫恋爱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转念一想,也不对。法律具有局限性,恋爱只是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情感,但保护恋爱期间的财产。
律师和医生一样,带有一点点“晦气”,没有生病谁会去看医生,两个人感情好好的,谁会去找律师。当然,律师还有非诉业务,做好事前预防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可说到底,法律不会有助于修复破损的感情,不会指望双方念及旧情,法律只能在最终分道扬镳的时候给一个还算过得去的交待。
朋友遇到一个棘手的咨询,离异一方想要看看孩子……很棘手,怎么办,探望权强制执行吗?是强制执行小孩子?还是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上没有明确约定且没有损害孩子利益的另一位当事人?
回到恋爱协议,恋爱期间财产交易发生争议时,一方主张是借贷,另一方主张是赠与,谁说了算?
如果没有明确的借贷事实,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为借贷,那么就推定恋爱期间的财产交易为赠与。如果事后补签借条,是否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有效。
接到过一个电话咨询,事情大概就是两人恋爱三年后相约结婚,可在结婚前夕,一方出轨了,和我的当事人闹分手,当事人想要找律师,主张这三年被骗,不仅被骗了感情,还被骗了不少钱。我有点无奈,问他有什么证据证明对方骗了你,当事人咆哮着TA都出轨了,还不是骗!……最终,我建议当事人去公安局报案,只要公安立案了,那就是诈骗罪,如果公安没有立案,那就不是犯罪。光从电话咨询的情况来看,我不能直白地告诉当事人,你花的每一笔钱都是你情我愿,都是赠与,或许,还有我不知道的隐情。
总之,无论是出轨还是出柜,恋爱期间的感情都不受法律保护,甚至结婚了,法律能保护的也只是无过错方多分一点财产。
在我看来,起草《恋爱协议》,无非两种角度,受赠人角度和赠与人角度。
委托人是受赠人:
希望每一笔金钱和财物往来都是赠与,如果是借贷需要另外明确,比如另外出具借条,这时,这份《恋爱协议》也就是《借条》的补充证据,对想要主要是借贷的一方来说,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很弱,主要还得看《借条》是怎么约定的。
委托人是赠与人:
《恋爱协议》中约定的金钱和财物是赠与,约定明确具体,甚至可以约定多少金额以上不是赠与,何种财物的转让不是赠与,另一方具有返还或者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这时,这份《恋爱协议》对想要主要是借贷的一方来说具有较强证明力。
从逻辑上来说,如果委托人是一种互赠的心态,就不会想要起草《恋爱协议》。
法律的每一个规定都有它的价值考量和立法目的,法律是严谨的,不能阴晴不定,当事人自己都理不清的感情,法律又怎么好干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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